出重拳亮实招严打击,全市查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8起刑事处理27人

“以前就是步行和车辆巡逻,很难及时有效的发现地笼和迷魂阵,现在开着巡逻艇,基本实现水面全覆盖,我们每次巡逻必须要查取下鱼网的、迷魂阵的,有过多人聚集钓鱼的我们也要驱散。”8月10日上午,樊口派出所民警张怀富一行在长港河巡查时,发现一处渔网并迅速拆除。

近期,随着我市非法捕鱼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一些渔民将非法捕鱼活动由原来的半公开转为秘密,白天转为夜间,使用渔船捕鱼转为岸边流动性捕鱼。全市公安机关对此“亮实招”、“出重拳”,全面开展线索摸排,让非法捕鱼行为无处遁形。

如果说巡逻艇是打击非法捕鱼的一种“利器”,那么无人机、高清视频监控探头便是“云执法”的“神器”。

“我们充分发挥无人机巡查优势,在长江水域鄂州段、花马湖、梁子湖等水域,运用无人机开展空中巡查,大大提高巡查效率。同时,结合视频监控三期、四期工程建设,在长江水域鄂州段沿线江堤、码头等重点部门,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探头15个,并接入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水域事实巡查监控,一旦发现可疑目标即刻锁定,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效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负责人曹水清表示。

此外,对摸排掌握的重点线索,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坚持源头末端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追根溯源、循线深挖、一查到底,加大禁捕执法力度,对非法捕捞行为保持严打态势。

随着我市十年禁捕政策出台,“江烟淡淡雨疏疏,老翁破浪行捕鱼”的画面即将从长江干流鄂州段消失。这是我市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然而,还是有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

7月13日,陈某某和王某某在长江下地笼非法捕鱼,民警现场扣押陈某某地笼20副、王某某地笼6副。后经认定,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29日,周某某在收取完“地笼网”和渔获物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该“地笼网”为禁用渔具,随后,警方依法将周某某刑事拘留……

“以往对于非法捕鱼的人,大多由渔政部门负责,以行政罚款和教育为主。随着认识的提升,近年来,公安机关把非法捕捞列为重点打击的刑事案件之一,不仅要保护渔业资源,更要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曹水清说,非法捕捞作为行为犯罪,并不以结果论处,哪怕一条鱼、一只虾没有捕捞上来,这个行为就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6月28日,我们在全省率先迅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大力营造打击声势。重拳开展执法打击,接连破获一批有影响案件。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发布有奖通告,全力实现‘鄂州无捕、有捕必除、绝不反弹’的工作目标。”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严世昌说。

截至目前,我市共出动警力1800余人次,开展联合执法集中统一行动3次,查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8起,刑事处理27人。

长江流域禁捕相关法律条款(刑事打击处理情形)

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捕捞(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准购证明书、准运证、允许出口证明书、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公文、证件的。

4、长期雇请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或者明知为非法捕捞的野生水产品而长期固定收购、运输、销售的,以共犯论处。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蔡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