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开始对长江禁捕的相关政策不够了解,多亏了市场监管部门过来监督检查,不停地给我们敲警钟。”8月14日,湖北李太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方欢积极配合部门执法人员的检查,并承诺不加工、不销售、不购买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为保护长江生态作出餐饮人的贡献。
据了解,为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我市市场监管局盯紧盯牢“卖、买”两环节,重拳出击,亮剑清查,在全市大力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我们加强市场销售的监管,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检查是否销售江鱼、菜单里面有没有出现江鱼字样字号、店堂里有没有出现江鱼、野生鱼这些宣传资料。”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方志忠说。
在鄂州市东塔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该企业曾经生产长江鱼类的加工食品,随着十年禁捕令的出台,在市市场监管局的督导之下,企业对产品进行调整,改用养殖鱼类,并且去除外包装上醒目的“长江鱼”字样。
“检查时发现东塔食品厂里有一个产品包装上是‘长江鱼’,经过我们调查之后,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厂进行整改。”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继明表示,根据政策要求,严查利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对门牌字号含有“江鱼”“野生”等字样广告语一律责令其改正。
同时,进一步加强电商平台售卖管理,杜绝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网络销售,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指导平台企业加强管理,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
“我们线上的商品词汇禁用野生江鱼类字眼,包括原有的已有商家的一些菜单,我们都进行整改,新上线的商家我们对菜单进行重新审核,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才能上线。”鄂州美团外卖业务经理周杨说。
在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会向经营户宣传长江流域全面禁止捕捞和经营野生河鱼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大中型餐饮店的显著位置,张贴《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工作宣传公告,广泛宣传“ 长江禁捕”,提升公众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7月份以来,共悬挂横幅32条、发放建议书200余份,张贴公告8000张、播放宣传标语40条、群发短信40000余条。
“我局先后组织专班,到各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及时排查违规行为,禁止餐饮场所经营食用野生江鱼,严格把关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对企业经营范围和名称中有江鱼、野生等字样的一律提出调整要求。同时,对违法销售,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们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队长金涛说。
截至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910人次,检查农贸市场41个次,水产品经营户223家,生产企业43家,餐饮经营户3590家,电商平台39个。对60家经营单位店堂外或菜单标有“江鱼”、“野生”等相关内容的招牌字样,已进行撤除;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含有“江鱼”字样12家经营户,已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对5家水产品经营户37个有“野生”等字样水产品外包装盒依法依规收缴;对一家公司库存“长港”牌湖北特产麻辣长江鱼包装8000个依法予以扣留,并进行立案调查。
长江流域禁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蔡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