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满月”,看看都有哪些行为受到了处罚?

注!意!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明确对七种违规行为

最高可罚10000元

新规实施近一个月

湖北各地的施行情况如何

都有哪些行为受到了处罚呢

跟随阿消一起来看看

8月11日,鄂州消防部门在对位于葛店开发区的一栋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6栋2单元一楼梯间违规停放一台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员当场通知车主严某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室外;8月16日,消防监督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严某的电动自行车仍然停放在6栋2单元一楼楼梯间。

消防监督员对车主严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针对严某在高层民用建筑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拒不整改的行为,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5日,黄冈消防部门对紫荆苑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员当场下发文书责令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改正;8月16日,消防监督员复查时发现隐患仍未整改。

执法人员现场约谈相关负责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依法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6500元罚款。

8月6日,十堰消防部门在对辖区解放南路一高层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二期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处违规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即联合物业人员联系车主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对车主李某进行警示教育;8月9日,消防监督员在复查时,发现该电动车仍违规停放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处。

李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高层住宅公共门厅内,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2日,恩施消防部门在对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某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6#楼首层公共门厅内存在大量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电话通知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室外,当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6#楼一住户姚某的电动自行车仍停放在首层公共门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住户姚某处以500元的罚款。

8月10号,黄石消防部门在对辖区一足浴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2层一安全出口锁闭,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通畅,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8月12日,根据该《规定》的第四十八条,消防部门给予该单位处罚人民币7000元整的处罚。

那么

在哪七种情况下

消防部门会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做出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