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制定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鄂州市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鄂州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管理,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主要包括:

(一)来信来访举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文苑路11号,邮政编码436000)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地点;

(二)网络举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j.ezhou.gov.cn/?tdsourcetag=s_pcqq_aiomsg),“12369”网络举报平台(http://jubao.mee.gov.cn/netreport/netreport/index);

(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五条 奖励条件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鄂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名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未能提供被举报人名称的,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相应证据材料;

(三)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真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举报范围  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以下举报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以下举报事项为较大举报事项: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

(八)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以下举报事项为一般举报事项:

(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五)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

第七条 奖励等级  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等:

(一)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第二等,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四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案件查办具有第一等贡献,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且案件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人十万元奖励。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依据《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九条 发放原则  奖金发放以方便举报人为原则。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发放生活消费票券等形式发放奖金。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一)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同时举报的,奖励贡献等级最高的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指定一名联络人接受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二)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之间毫无关联的,奖励金额累积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举报事项存在关联或者共同作用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项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

(六)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

(七)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举报奖励工作,按照举报方式适时跟踪投诉举报情况,做好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发放、统计汇总、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举报受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收集举报信息并加以研判,对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填写《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单》(附件1,以下称《登记单》),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告知举报人相应举报途径。

(二)举报交办  受理单位受理登记举报事项后,填写《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交办单》 (附件2,以下称《交办单》),交办至相关承办单位。

(三)调查核实  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接到《交办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核实,填写《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现场核实单》(附件3)。举报事项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履行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移交程序;不属于奖励举报范围或属于不予奖励各种情形之一的,归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四)奖励申请  对于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承办单位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以下称《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实施。举报案件涉嫌环境犯罪,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时间按照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认定。 

(五)奖励通知  《审批表》经审批后,奖金发放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制作《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送达或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等方式送达举报人。  

(六)奖励发放  在《通知书》送达或者公示起30日内(因财务结算等原因可顺延),举报人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指定地点且未委托他人代领的,可在有效期内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可以向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自领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超过两个月。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络信息有误导致在三十日内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或者举报人已接到通知、但未在通知期限内领取奖励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的,由举报人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异议处理  举报人对举报信息的受理、查处和奖励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耐心做好答疑解释和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复核:

(八)统计归档  举报人领取奖励后,受理单位和承办单位做好举报奖励资料归档和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举报人责任追究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骗取奖励的;

(二)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四)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并对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熊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