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该法从酝酿起草到制定通过,这中间备受瞩目。万古奔腾的长江孕育了光辉璀璨的中华文明,哺育了沿岸一代代中华儿女,现如今却“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长江保护法能治好“长江之病”吗?我们翘首以待。
长期以来,长江生态环境透支严重。沿江污染物排放基数大,流域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长江岸线、港口粗放利用问题突出,接近30%的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应时代而生的长江保护法,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该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
该法规定,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实施取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长江保护法还设生态环境修复专章。确立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原则,规定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在三峡库区等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等。
保护长江是为了什么?提到长江流域的重要性,人们常常引用一组数据:长江流域以20%左右的国土面积,支撑起全国超45%的经济总量,涵养着超过四成的人口,占据全国“半壁江山”。可以说,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
为了更好发挥长江经济带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长江保护法专设“绿色发展”一章,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长江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
比如,针对高污染型产业在长江经济带占比较高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针对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此外,长江保护法还注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
长江保护法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地方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等。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法律,长江保护法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在该法制定期间,有学者撰文指出:“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事实的确如此,如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经过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长江保护法有着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
为破解“九龙治水”困境,长江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开辟了流域整体法律管治新格局。
针对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无鱼”等级的问题,长江保护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长江保护法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经的相关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违法行为,长江保护法最高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实施好长江保护法意义重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1月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所强调:“长江保护法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首新时代的“长江之歌”必将响彻中国大地、长江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