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检察机关助力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熊某甲等8人非法采矿案

长江采砂事关防洪、通航和水生态安全。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对非法采砂加大了处罚力度。

2021年9月至10月间,熊某甲、熊某丙以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之名收购湖北某码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车队后,对团伙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垄断该码头运输业务。后该恶势力团伙与熊某(另案处理)盗砂团伙相勾结,帮助熊某团伙在长江水域鄂州段盗采江砂4万余吨。经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378万余元。鄂州市检察院葛店检察处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准确认定恶势力团伙犯罪性质,依法严厉打击;落实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质量;对于“盗、运、销”一条龙的非法采砂案件,在江砂数量、价值难以准确认定的情况下,科学、客观认定犯罪金额,做到精准打击;注重打财断血,维护国家财产利益不受侵害,摧毁恶势力团伙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认真贯彻长江大保护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各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金额,正确区分主从犯,依法精准打击,强化释法说理,加强思想转化工作,促使八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赃款共计约119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有效摧毁了恶势力团伙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同时,通过对近年办理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进行类案分析研判,向相关单位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村委会与柯某某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

2019年11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并返还某村委会12.33亩鱼池。2022年1月,因柯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一案,并采取向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作出《公告》与预处罚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截止2023年2月,该案仍未执行终结。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大执行力度,迅速执结案件,以保障某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后经检察机关协调,本案由法院、公安、检察、当地镇政府等多部门人员共同推进,执行标的物鱼池圆满交还某村委会。

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要积极融入流域综合治理大局。本案中,法院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使案涉鱼池所有人某村委会的权利未依法得到保障,矛盾长期无法化解,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协调多方形成合力推进问题解决,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助力平安乡村建设。

案例三: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2022年2月,熊某某在梁子湖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渔政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8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对熊某某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熊某某的行为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9月,检察机关向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熊某某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2023年7月,检察机关发现农业农村局仍未对熊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遂进行跟进监督,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最终,农业农村局对熊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运用检察意见与检察建议接续监督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处理,使违法捕鱼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四: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方某某在没有办理砍伐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砍伐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脉岭大方湾(3组、4组)大方采石场遗留矿山地块的林木,并倾倒工程废土将该林地毁坏,导致该地生态功能受损。案发后,方某某虽采取了一定的补植复绿修复措施,但栽种的树苗绝大部分均未存活,受损生态未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方某某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考虑到恢复林地生态功能可能存在一定难度,诉请判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如不能达到生态功能修复,则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毁林复绿区域恢复费用52.5万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9万元、生态损害评估费9000元,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

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综合履职办案模式,与公安、行政机关等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专家力量,从专业角度客观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追究被告人刑事民事双重责任的同时,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打好维护公益的“组合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案例五:梁子湖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畜禽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鄂州市梁子湖区某养鸡专业合作社未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养鸡场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即向环境排放;养殖场鸡舍外,露天堆放大量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气味刺鼻,对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周边群众多次投诉。梁子湖区检察院于2019年6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相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处理。2022年8月,检察机关在进行“回头看”过程中发现该养鸡场环境违法问题反弹回潮,迅速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整改期满后,养鸡场周围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存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养鸡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依法处理。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求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该案,推动市区两级行政单位协同履职,督促养鸡场启动清运打捞粪污、更换清粪系统,并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单位充分讨论,一致认可养鸡场分批整改。2023年10月,该养鸡场已全面升级现代化养殖模式,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源头治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全过程。办案中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探索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最佳路径,实现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