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湖北省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个人消费者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贴其所购买并注册登记的1辆新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
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所有人必须为同一自然人,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完整、准确、清楚填写或上传申请人信息、报废汽车信息和购置新车信息,主要包括:
1.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证件类型(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图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1张图片)、证件号码、手机号;
2.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4.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6.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7.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8.新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并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二)审核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后,参考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会同本级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三)补贴发放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全省信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州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州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4日起执行。
鄂州市商务局汽车报废更新咨询服务电话:027-60265510、027-60265410。
鄂州市旧车报废机构为鄂州市物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道杨湖路北,咨询电话:0711-33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