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报业协会:复制传播新闻作品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5月26日,湖北省报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声明说,所属报刊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记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本协会会员单位的重要的版权资产。本协会会员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协会会员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协会会员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本协会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本协会会员发出的维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本协会所属会员,进行版权合作。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