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
法治既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和精髓。“法治湖北”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我省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五年来,省委、省政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全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法治湖北建设脚步铿锵、取得长足发展,创造了多项全国“第一”。
率先在全国确定“大法治”领导体制,以考核为“杠杆”撬动法治湖北全面实施
时针拨回到2012年的6月。
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将“法治湖北”作为新一届省委的施政纲领和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五个湖北”总体布局,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八大行动”,勾勒出我省在中部率先实现法治化的宏伟蓝图。
省委十届五次全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进行了新一轮谋划部署,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鲜明提出“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确立了136项法治建设新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湖北建设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责任人。
率先在全国确定“大法治”领导体制,成立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带头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在省委示范下,市、县两级全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主动领导组织推动法治建设,全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委统筹、职能部门参与、上下一致、协调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率先在全国建立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制度,2015年起,对全省市州和省直部门以及在鄂高校、在鄂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建设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政绩考核体系,以此为“杠杆”撬动法治湖北的全面实施。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培养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夯实法治根基,促进全民守法。
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让改革列车始终在法治“钢轨”上前行
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让改革列车始终在法治“钢轨”上前行,改革才能不走样、不变道、有章法,真正做到蹄疾而步稳、勇毅而笃行。
今年6月初,来自潜江、仙桃、天门等三个省直管市的省人大代表首次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呼吁加大对省直管市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并当场予以回应。
此次约见,是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依法进行的。这是我省坚持科学立法、实现良法善治的一个缩影。
几年来,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积极推进生态、经济、民生、社会等重点领域立法,在全国第一个制定了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第一个出台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地方性法规;第一个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第一个出台湖泊保护条例。
2015年1月15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为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成为推动示范区改革发展的强大引擎。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积极稳妥地推进设区的市依据法律授权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11个市,围绕本区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5件,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立法也获得长足进步。
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让权力不能任性
今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公布首届省政府法律顾问名单,8名法学专家和10名律师名列其中,他们组成首届法律顾问团,将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为推进依法决策,我省坚决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事前必须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省、市、县三级党委全部建立了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对各级党委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严格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凡有不合法合规内容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围绕2020年前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五年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目标、责任作出了详细安排。
为精简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省政府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先后分五批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审批等事项603项,我省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之一。省、市、县全面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公布工作。
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组织严格的行政执法考试,全省共14.38万人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为强化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意识,通过司法裁判达到“定纷止争”,全省各地相继出台“铁规”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从两年前的2%提高到今年的46.8%。
司法改革蹄疾步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主抓手,打响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攻坚战。
2015年8月13日,雄壮的国歌之后,我省12个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首次计入员额的670名法官身着法袍,面向国旗挺立,右手握拳过肩,进行庄严宣誓。这一幕被清晰定格,将永久载入法治湖北建设的史册。
作为全国首批、中部唯一的试点省份,我省按照中央部署稳步推进改革,如期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截至目前,共遴选出8664名员额法官检察官,招录3151名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其中85%的司法人力资源投入办案一线,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全省法院、检察院制定各类司法人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详细规定司法责任的种类、性质、追责程序,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责问责机制,法官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改革后,审委会、检委会讨论个案大幅下降,法官检察官独立签发法律文书率逐步上升,全省法院、检察院办案质效明显提高。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长23%,结案同比增长26%,其中入额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7%。
与此同时,我省还如期完成废除劳教制度改革、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公安及国家安全改革等多项改革任务,有效增强了公正司法的内生动力。
近年来,我省成功办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和蒋洁敏、李春城、郭永祥、王永春等职务犯罪案件,充分检验了湖北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公信,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称赞。
(湖北日报讯 记者 张进 通讯员 郭川阳 责任编辑王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