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分、罚款的处罚:
1.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无牌无证、拼装、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违法掉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压越实线行驶、逆行、客货混装、不礼让行人、不系安全带、乱用远光灯、乱鸣笛、车窗抛物的;
5.擅自拆卸座椅、安装灯具、加高货厢墙板等改变机动车外形和技术数据的;
6.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未按行驶方向统一朝向停车的;
7.出租车、公共汽车不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不进站停车、随意调头的;
8.驾驶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闯禁行和抛洒、飘洒载运物的;
9.驾驶摩托(电动)车不走专用车道、不靠右行驶、违规载人载物、擅自安装遮阳伞、不戴安全头盔的;
10.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50元罚款;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横穿马路的,处20元罚款;驾驶人不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三、行人翻越隔离护栏、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散发广告的,处50元罚款;闯红灯、横穿马路,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元罚款。
四、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抄告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五、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和管理,文明参与交通。
六、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鄂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治理组
2017年9月4日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