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又提高啦



精准扶贫户又有好消息了!

为了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医疗待遇,

确保所有精准扶贫对象不因病致贫、不因病返贫,

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

关于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实施意见




精准扶贫对象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


  (一)由属地政府全额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农村孤儿、1至2级重度残疾人除外)。

  (二)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三)取消住院起付线。

  (四)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医保的“三个目录”,住院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20%(2016年已经提高10%),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五)大病起付标准按政策范围个人自付费用从12000元下调到5000元;大病报销比例在原大病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六)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精准扶贫对象,按照《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执行。



享受优惠要通过哪些方法步骤?

  


(一)资格认定以及信息采集

  市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对象的资格认定,同时发放《鄂州市精准扶贫医疗证》(以下简称《扶贫医疗证》)。

  精准扶贫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政府负责组织采集相关信息(身份证、相片等)并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由市扶贫、人社、财政、卫计、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共享,人社部门负责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作出明确标识。

  (二)开展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市卫计部门对精准扶贫对象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优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发放居民健康卡,实现对精准扶贫对象的健康全程管理、健康状况全面掌握,从而将疾病预防关口前移,做到无病早预防,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市妇联会同市卫计委对精准扶贫对象中25至65周岁的妇女实施“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设定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乡(镇)三级,具体名单如下:

  省级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南医院、陆军总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市级医院: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市中医医院、鄂州市妇幼保健院、鄂州市三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优抚医院(含城东分院)。

  区(开发区)级医院:各区级人民医院、葛店卫生院。

  乡(镇、街道)级医疗机构:全市范围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四)住院及结算方式

  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内设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扶贫医疗证》、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收存《扶贫医疗证》、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时,在专用窗口办理即时结算手续。



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要履行这些义务




  1.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必须在设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否则不享受精准扶贫医疗政策。

  3.不得将《扶贫医疗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借他人使用,否则取消其健康扶贫资格,追回套取资金,并追究借证人责任。

  4.不得干涉医疗服务行为。对于是否住院、转院、出院及住院期间的检查、用药等,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决定,精准扶贫对象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5.“兜底保障”和“精准扶贫”,只能够享受其中一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精准扶贫对象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终止执行“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疗精准扶贫经办管理部门报告;医疗精准扶贫经办管理部门应暂停其精准扶贫政策待遇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7.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遵从分级诊疗流程,实行基层首诊、急慢分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原则。

  


另外,请记住:

这些好政策从2017年9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