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运行成本,切实保障工作需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管理力度。
一是市直各单位在向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供货与服务范围内项目时,必须事先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生成后,才能实施政府采购;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市直各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合同执行情况,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后方可办理付款。
二是市直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协议采购的结果,包括协议项目的名称、成交金额、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有关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三是市级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要严格遵守《鄂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并将承诺的服务和价格优惠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协议供应商承诺的价格优惠率,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在市场实际成交价(最低价)的基础上再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率。协议供应商服务范围内的商品市场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价格(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市场价信息为参考)执行,不得高于同期市场指导价,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其承诺的价格优惠率不变。
四是市直各单位对协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市直各单位应给予配合。对不履行承诺的协议供应商,市财政局将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及协议供应商服务承诺进行警告等处理,直至停止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五是根据“鄂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情况,协议供货或服务如需入驻电子商城,各协议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完成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