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调整  看看有哪些新利好


努力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建设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体系,

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规范有序,

近日,我市制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家一起来看看,有什么新变化,新利好!



基金这样筹集 ——

  • 筹资方式及标准。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即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从2018年起,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一个缴费档次,不再区分一档、二档。2018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适时调整机制。

  • 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含学生)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我市参保城乡学生2017年度的医保待遇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城镇地区居民由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地区居民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未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 资助缴费。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由市内各级财政和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按照相应分担比例共同给予全额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属地政府给予50%的资助。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 征收主体。

自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开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扩面征缴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医疗保险待遇这样规定——

  •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继续以乡镇和城区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按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和签约人数,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及常见重症慢性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总量控制制度,2018年按人头付费的控制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90元/人(含重症慢性病15元/人)。

 参保城乡居民在全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享受普通门诊及常见重症慢性病门诊统筹待遇,统一执行原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55%;在村级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日报销封顶限额为20元,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日报销封顶限额为30元;年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保待遇统一执行原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待遇,参保居民住院的甲类药品与普通医疗费、三特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85%、75%;一级医院77%、65%;二级医院75%、65%;三级医院65%、55%;市外转诊60%、45%。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等疾病在门诊紧急抢救后住院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紧急抢救费用按住院医疗费报销。

  •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待遇。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保险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参保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赔付比例为70%;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赔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为80%。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 统一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待遇。

符合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予以定额结算,统一给予600元补助;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也可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参保居民应按分级诊疗原则看病就医,按我市分级诊疗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费补偿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 打通原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及城镇职工医保的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医保的“三个目录”。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其他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市民朋友请注意,

这些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