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鄂州市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

致全市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

各餐饮经营户:

您好!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开展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得到大家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有关情况以公开信形式公告如下,敬请对照自查、及时整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鄂州经济开发区、凤凰街道、古楼街道、西山街道所辖城市建成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各自制定本地方案,自行组织、同步推进。以下餐饮经营户类型不在此次整治范围:不设厨房,仅兑制售卖冷热饮品、烧卤熟肉食品、复热食品的;不设炒炉,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工序,仅制作售卖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二、整治任务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愿搬迁的依法关闭:

1.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后,设立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设立日期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下同);

2.流动经营、出店经营或倚门设立的烧烤摊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户外烧烤摊点、餐饮摊群;

3.周边群众反映强烈,且整治达标无望的餐饮经营户。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产整治,在整治达标、完善相关证照手续后方可恢复营业。拒不落实整治的,责令停业、关闭: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不合格,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户;

2.未完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手续的餐饮经营户;

3.2016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设立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餐饮经营户。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整合搬迁:

1.属于依法关闭范围,愿意异地搬迁,具有一定品牌优势和经营规模的餐饮经营户或餐饮摊群;

2.2016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已经设立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停产整治,但达标整治难度大、成本高,愿意异地搬迁的餐饮经营户。

三、整治时限

(一)纳入依法关闭范围的,于2018年11月 30日前完成“两清一销”,即清除食材、清除设备、吊销相关证照。

(二)纳入停产整治范围的,于2018年11月16日前完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使用,油烟排放达标(GB18483-2001),完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关闭。

(三)纳入整合搬迁范围的,于2018年11月16日前完成原址“两清”(清除食材、清除设备)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关闭。

希望广大餐饮经营户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为建设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而努力!

鄂州市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