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非法集资事件预防和处置实施办法
(2016年5月18日鄂州深改组〔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事件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法集资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市处非办(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办。积极开展银企对接,解决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解决银行抽贷、压贷问题,着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增加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方法预警机制。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媒体(含互联网)等涉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鄂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加强新闻媒体的日常监管,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依法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指导意见。
(四)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指导意见。
(五)市综治办:负责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维稳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全市非法集资维稳工作的督促指导。
(六)市信访局:负责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大规模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市非法集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全市非法集资重大信访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鄂州日报社:负责所属报刊媒体及其网站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八)鄂州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查处工作,协调市广播电视各单位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九)市发改委:负责对企业债券发行、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等业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
(十)市经信委:负责对全市工业、信息产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
(十一)市农委:负责对全市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
(十二)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协助对全市房地产业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
(十三)市公安局: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负责依法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做好处置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维稳工作;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指导意见。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财政部门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积极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为打非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十五)市商务局:负责查处全市商贸流通业、典当行等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十六)市文体局:负责新闻出版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十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情况及财务情况等进行检查。
(十八)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既无行业特殊许可、又无明确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加强新闻媒体的日常监管,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负责查处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落实日常监管职责。
(十九)市城管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户外广告和非法金融户外广告的监管、整治和查处。
(二十)市林业局:负责查处全市林业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二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完善民间日常借贷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积极开展银企对接,解决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解决银行抽贷、压贷问题,着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对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和分析报告;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鄂州银监分局: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对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和分析报告;严密监视大机构资金托管情况,加强行业监管与地方监管联动;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
(二十四)市保险协会:负责对全市保险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第三章 预 防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实施预警:
(一)不具有不动产买卖的真实内容,散布不实或虚假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等信息以达到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以承诺购置土地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共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以下可疑银行账户应密切监控:
(一)同一银行账户短期内有多笔小额资金频繁存入或汇入,特别是一定数量个人集中向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进行存款,资金归结后由该账户集中转出的。
(二)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代发工资、代收水电煤气费用等公共服务类银行账户除外),其汇(划)出金额相同或成倍数,具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特征的。
(三)某一基层网点短期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账户内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并集中划入某一银行账户的。
(四)企业或个人账户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经分析认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含有或者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监管力度: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不具有不动产买卖的真实内容,散布不实或虚假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等信息以达到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以承诺购置土地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六)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七)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活动。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开展监测预警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出研判,对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应当在做出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研判后,24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报告。
第十一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发生涉嫌非法集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警情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应报告内容、时限等实行实时报告制度,市领导小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有发生非法集资的风险或已发生的情况,包括非法集资活动发生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辖区内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监测预警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用先电话简要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文字报告一般应在电话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可根据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需要,划定重点监测地区、行业,实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重点跟踪监测,同时将确定的重点监测地区、行业和监测情况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当涉嫌非法集资事件情况消除或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妥善处置完毕,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警情地有关部门仍应密切关注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章 性质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事件的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加强日常监管,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市领导小组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鄂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经相关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或与其他相关部门一道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
(二)重大事件,跨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件,由鄂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研究认定。
(三)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部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由鄂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上报上级处非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九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鄂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做好以下指挥、协调工作:
(一)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二)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监督。
(三)人行鄂州中心支行、鄂州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四)对市政府难以决策和处置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一条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实施以下处置措施:
(一)事发单位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通过系统内调剂、组织存款、变现资产、加强清收等多种方式,维持流动性需求。
(二)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内各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省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五)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市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启动《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六)市政府难以决策处置,或者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事件,及时请示省政府,请求指导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由市领导小组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影响、威胁得到控制、消除,由市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地政府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二)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头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配合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和处置时限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宣传教育、举报登记、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的;
(二)对主(监)管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未按规定积极配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本行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或本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预防和处置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