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 、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安系统的辅警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向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涉毒人员奖励3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换算)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50克-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起,每递增50克,奖励金额以1000元递增,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万元起,每递增1000克,奖励金额以3000元递增,最高金额不超过6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起,每递增1000克,奖励金额以1000元递增,最高奖励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起,每递增100千克,奖励金额以1000元递增,最高奖励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起,每递增100千克,奖励金额以1000元递增,最高奖励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十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禁毒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禁毒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关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