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主城区及周边禁鞭区域扩大 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图:蓝色虚线为原来的禁鞭区域,红色实线为扩大的禁鞭区域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鄂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将施行扩大。扩大后的禁鞭区域为:东至球团厂专用铁路线、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至鄂州经济开发区大闸社区、内河社区、樊川社区和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长堤村、杜沟村、北抵长江。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鄂城区政府、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城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鞭工作。公安机关是禁鞭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在禁鞭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市人民政府或鄂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八、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编辑陈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