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21年是全市“营商环境攻坚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以下简称《4.0版政策》)文件,现根据《鄂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鄂州优化办[2021]5号)、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4.0版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的落地落实,全力服务全市“三城一化”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筹制定2021年工作方案。对照《4.0版政策》)文件、我市《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讨论稿),根据《鄂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鄂州优化办[2021]5号),结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业务的具体要求,联合各单位提出针对性措施,制定我局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2月25日)
(二)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常态化学习机制。对于国家、省、市及我局出台制定的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学习,做到学懂弄通落实;对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业务,要对一线工作人员及窗口人员进行强化培训。(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局法规科、局办公室、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2月并持续实施)
(三)组织参加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及满意度测评。在全省评价开始前一个月,我市将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指标体系评价,评价范围为市直部门、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此外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办事企业全量名单,第三方机构随机抽取进行满意度季度测评(市直每季开展一次,各区至少半年开展一次)。
市局相关部门要提前研究并积极准备指标体系评价资料、联系责任单位并指导各分局;各分局要积极与区级指标相关责任单位联系;市局及各分局要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反馈;提供办事企业全量名单部门要在测评前做好回访工作。(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各分局;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四)全力准备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和督查。以市营商环境评价为基础,总结前两年参加评价经验,成立专班认真研究评价规则,以全省第一方阵标准严格要求,做好全省环境评价;对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自检,配合优化办工作,一旦涉及,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各分局、全省督查涉及部门;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更大力度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1、做好政务服务事项认领发布工作,并严格落实“四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根据职权规定,认真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认领及发布工作。省级部门完成事项调整和通用模板编制发布后,市区按照本级《实施清单》在湖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领取和撤回事项,并同步完成办事指南自查和完善工作。实施清单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四办”规定,修订工作标准、流程规范、发布办事指南。(牵头单位:局法规科;责任单位:依申请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涉及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2月28日)
2、加强环保行政审批系统与政务网络互联互通,做好“一网通办”。积极与市行政审批局对接,做好环保行政审批系统与市级政务网络对接工作,保障审批服务基础硬件网络无缝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审管互动、双向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为打造“权力透明、风险可控,阳光运行、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风险防控体系奠定了网络基础。(牵头单位: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局固辐科、局水环境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并持续实施)
3、深化工程项目审批改革,支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及“一张蓝图”空间数据提供数据支撑并加强应用;进一步压缩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事项审批时限,助力工程项目审批总时限达到省、市要求。(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局综合科;责任单位:局水环境科;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二)不折不扣推动“非禁即入”落实
4、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认真研究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局固辐科、局水环境科、局法规科;责任单位:依申请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涉及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5、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审查程序规范化,承办科室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相关文件一并按公文流程呈报,逐级审核后存档备查。定期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等清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局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并持续实施)
(三)持之以恒加强信用法治保障
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记录查询、联合奖惩、信用宣传等工作。加强执法部门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果。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监管和服务措施,帮助企业及时纠错,开展信用修复。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市场主体,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局法规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并持续实施)
7、进一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动态更新“两库一单”,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抽查任务,针对事项清单进行清理,对同一企业的多个监管事项合并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根据我市牵头部门统一布署,加快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争取实现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局法规科,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并持续实施)
8、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生态环境部门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局将严格落实各级相关工作要求,将正面清单作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常态化手段,切实用足用好,落实落细。2021年3月31日之前完成2021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编制、公示、发布工作。对清单内企业切实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清单内企业项目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大气办、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并持续实施)
(四)凝心聚力提升城市品质指标
9、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提升空气优良率指标。协同控制PM2.5和O3,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建设。持续推进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推进水泥、焦化、陶瓷等行业深度治理。聚焦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全流程防治VOCs污染。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整治,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车、油、路联合管控,加强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推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局大气环境科、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并持续实施)
10、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提升水质达标率。为实现重点水体水质稳中趋好,纳入国家考核的梁子湖、长江燕矶、长港樊口和长江三峡出境断面以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的年度目标,认真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制定2021年度鄂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主要水污染物减排计划,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强化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深化整治成果,保障饮水安全,加快推进梁子湖备用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持续推进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局水环境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并持续实施)
(五)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1、持续落实“双千”活动。以往年“双千工程”为基础,根据市2021年“双千”工作的统一安排建立工作专班机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问题并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牵头单位: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并持续实施)
12、夯实干部作风建设。以2021年全市作风建设大会王立书记重要讲话为引领,结合我市开展的“鄂州效能大家评”等活动,聚焦聚力项目攻坚、营商环境、基层治理等任务,以干部工作实绩检验干部作风建设成效,以作风建设推动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培训学习、督察考核、问题整改等方式,培育“当好‘店小二’”、甘为企业‘孺子牛’”的干部作风,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牵头单位:机关党委;责任单位:全体人员;完成时限:2021年2月并持续实施)
三、其他事项
1、根据《鄂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鄂州优化办[2021]5号),坚持党政“一把手”挂帅,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予以调整,调整后:陈炜斌为组长,卫才林、吕尚英、江成军、郭冰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坚持每月常态化研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各项工作任务、举措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举措圆满完成;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各司其职,认真保存资料,服从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得以牵头单位为由代替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3、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并商请领导,确定创新课题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创新制定落实措施,探索形成可复制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