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市纪委通报了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5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鄂州市政协办公室小车队司机苏敏(享受正科级待遇)酒驾案。2017年5月25日,苏敏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滨湖北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现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市直机关纪工委给予苏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土地储备经营部主任徐卫国酒驾案。2017年5月25日,徐卫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滨湖北路市中医医院附近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现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给予徐卫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鄂州市第二中学办公室副主任徐雄文酒驾案。2017年1月8日,徐雄文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滨湖北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现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给予徐雄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国网鄂州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职工程正文酒驾案。2017年6月27日,程正文酒后驾驶小轿车在百子正街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现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国网鄂州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委员会、国网鄂州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分别给予程正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5.华容区庙岭镇大廖村党支部书记廖权浩酒驾案。2017年5月9日中午,廖权浩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葛庙公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现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红莲湖新区纪工委给予廖权浩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要加大酒驾、醉驾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对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案双查”,严肃追责问责。 (记者张兮 责任编辑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