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市财政局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助力鄂州市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减少投标企业交易成本。2018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财采发〔2018〕373号)(以下称373号文),明确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目前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未发现有继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此举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购参与门槛,有效激发了政府采购市场活力。
第二,公平对待民间投资、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在采购程序方面,373号文明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等,同时采购人应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确保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救济制度方面,依法受理处理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维护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2018年共受理政府采购投诉7件,涉及5个项目,均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深化网上商城应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中小企业参与度。我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于2018年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2018年9月,根据市政府办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38号)精神,我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由2018年的13个扩大到22个,电商直购限额由2018年的3万扩大到5万,网上竞价限额由2018年的10万扩大到20万。目前入驻网上商城的小微企业达到42家。
第四,上线政府采购数据交换平台,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今年5至6月份,通过对原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升级,构建政府采购数据交换平台等措施,约束采购人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无法进行合同备案及支付,进一步落实了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